第一讲
《空间之三种塑造》
I. 空间与虚实之吊诡
1.1空等于虚。
惟虚可以容纳。
实体必有其安身之处而后能呈现,故以存在而言,虚先于实。
1.2空间等于有范围之虚体。
有范围则有形,故空间为一有形之虚体,为一虚形。
范围借实体而划定。故自存在而言,空间又后于虚体。
空间之虚先于实,空间之形又后于实,此为空间存在之吊诡本质。
1.3有范围而后有形;有形而后有性质。
故空皆相同,而空间因其性质而有不同。
空间之性质不在中心之虚,而在边界之实,此为空间性质之吊诡本质。
1.4基地减去实体为剩余空间。
剩余空间为未经营造之虚体,故非空间之塑造。
空间之塑造为虚体之经营,塑造空间即以实体划分虚体。
虚无法直接掌握,惟有借实体为之。
以实求虚,此为空间设计之吊诡本质。
II. 空间经营之道
2.1空间以实含虚。故实为「形式」;虚为「内容」。
2.2空间为虚形。
形必具象,而后有几何属性及知觉感受。
所具之象为空间之形式。
2.3空间之为虚,必有其「能容」之用。
所用者,为空间之内容。
2.4故空间经营之道有三。
其一,空间以其所具之形式为经营之主体,形式为一实像。
其二,空间以其所包涵之内容为经营之主体,内容为一活动。
其三,空间以其形式包涵其自身为内容。
及空间之形式本身视为一空间,而非实像。
所包涵之内容本身亦为一空间,而非活动。
III. 形象,场所,自述
3.1空间塑造为一知觉客体,视为虚体形象。
此一虚体形象可为视觉组合之元素,
或以实为主,以虚为辅。
或以虚为主,以实为辅。
无论何者为主,何者为辅,皆以整体组合为知觉对象。
此一虚体形象不为元素,而为全体。
或求其几何形体之完美(如古典)。
或求其象征意义之贴切(如歌德)。
或求其气氛韵味之动人(如浪漫)。
3.2空间塑造为一涵容主体,视为活动场所。
此一活动场所可涵容其他形象(如人、车、家具)。
并涵容形象之活动(如人之行为、车之运动)。
故贴切之场所必讲究形象与形象之相契。
亦必讲究活动与活动之相契。
更必讲究形式与内容之相契。
3.3空间以其自身为形式,亦以其自身为内容,视为自述方式。
以自身为形式,即塑造空间以为其他空间之范围。
以自身为内容,即塑造空间以涵容其他空间。
故此一自述方式为虚体与虚体之构成。
而此一自述不仅是虚体之组合,而为虚体之交互涵容。
而此一自述又不仅是虚体之交互涵容。
更是虚体之交互阐释。
3.4故空间塑造若非形象,不可组成。
若非场所,不知何用。
若不自述,索然无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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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设计的三个面向》
1988年3月17日
I. 造物
1.1物之造有二:天造,人造。
设计为人之造物。
1.2物之存在可有三种考虑:物性、物象与物义。
物性乃就物之性能言。(木之材质,铁之导电,或行政之体系)。
物象乃就物之实体言。(木之修长,铁之块垒。行政虽有借以运行之中介
体,如人们,但体制本身为一抽象系统)。
物义乃就物之指涉言。(木之温馨,铁之冰冷,皆以实体为符号而射义。
惟行政体系为抽象系统,故不成指义符号)。
1.3故人之造物有三:物性之设计,物象之设计,物义之设计。
II. 设计之面向
2.1设计为关系之安排。
为设想之目的,选取适当之元素,而建立所欲之关系。
2.2物性之设计,其目的为功效之创造。
故所用之元素为物之性质(发光、生热、出声、导电或转动等)。
所建立者为性质间之机能关系。
2.3物象之设计,其目的为环境之构筑。
故所用之元素为物之形体(材质、尺寸、颜色及形状等)。
所建立者为形体间之空间关系。
2.4物义之设计,其目的为沟通之达成。
故所用之元素为物之符号(借物指义)。
所建立者为符号间之语意关系。
2.5物性、物象与物义为设计之三个面向。
每一面向亦必与其他二面向有交会之处,故皆为设计之面向。
但亦必有各面向所坚持之主题,故设计有不同之面向。
III. 设计之道
3.1设计之处境开始于目标之提出与限制之界定。
目标与限制间之张力形成设计问题。
设计即为设计问题之不断重述。
3.2设计问题之重述在于寻求目标与限制间张力之解放。
直到张力消失,此即设计解答之出现。
解答之出现即设计之完成。
3.3设计问题之重述必有元素之介入与关系之建立。
故有新处境之产生。
设计之解答即最后之重述所产生之最后处境。
3.4问题之重述即问题之转化。
转化之走向必依设计者之偏好与知识而定。
不同之偏好及知识可能导致不同之结果。
3.5偏好为看问题之特殊方式。包含意图、品味及经验。
无偏好,则不知如何看问题,亦不知如何重述之。
故偏好为设计之方法元素。
3.6知识为重述问题之基础。包含技术及事理之了解。
无知,则无法解放问题处境之张力,问题即凝滞不前。
故知识亦为设计之方法元素。
3.7有知识则得以转化问题,有偏好则得以选用知识。
故偏好与知识为设计之必要且充份条件。
3.8设计能力之高低则视设计者所具之知识及偏好之内容质量而定。
3.9物性、物象、物义之设计,各需不同之知识,但可有共同之偏好。
以偏好之层面言,设计虽有不同之面向,但可为一整合之领域。是偏好微
显出设计之风格。
3.10风格之成熟,必有设计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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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形之三相》
1988年3月22日
I. 形与用
1.1物之存在有三种考虑:物性、物形与物义。
故物之为用亦有三:物之性能有用。
物之符号意义有用。
物之形像有用。
1.2物之形像有用,其可用者即形象本身,而非其性能或义意。
形之为用在于可包含其他较小之形,或可纳入较大之形中。
此为形与用关系之一。
1.3物有性能之用,亦必具形。
以性能之用来设想形象,可为造形之一种思考方式。
但不可能以其用推知其所以有用之形。
此为形与用关系之二。
1.4惟形先塑造后,始可测试其用是否恰当。
形必先于形之用。
此为形与用关系之三。
II. 形之层次
2.1形之思考,由巨而微,可有三层:象、体、貌。
2.2「树」此一文字符号,可指射无穷多之「树」之实物。
其所以能指射必借由一中介物将符号与实物连接。
此一中介物即「树之概念」。
树形之概念即树之象。树形之象即树形之概念结构(有根、干、枝、叶等,
互有空间安排关系)。
有此,树形方可能见;无此,树形不可见。
象为物形之概念,为吾人对形之认知基础。
2.3树形不同于花形,此因二者之象不同。
同为树象,可有不同之形体。(凤凰木不同于木麻黄)。
体为象之骨肉。有骨则肉可以附。
有肉则形得以出。
体为抽象概念之视觉组织。
2.4二株凤凰木为同一形体(元素及关系皆同)。
但「此」株异于彼「株」,乃貌不同。
貌即形之表相,为体之外裳。
一体可有多貌。貌可因变制宜。
2.5无象,形必不可见。有像,形未必可见。(必要但不充份)。
有体,形方得以具状。形有体,虽具质,但无文。
有貌,形始有文采表情。
2.6象、体、貌为形之三相。
III. 造形
3.1实质设计为造形。
物之性能、功用、意义皆必借形以现出。
形为实质设计之主题。
3.2造形之元素即为形。
造形为形之安排,如音乐为声音之安排。
形之结构有三:象、体、貌。
故造形之概念亦有三:复制、转化、师法。
3.3复制必有所本。本即原形。
复制为原形之貌重复增加。
3.4转化为原形之变貌。
变貌即去原形之貌,而存其体。
3.5师法为原形之析解与阐释。
故必去原形之体貌,而入于其象。
师法为形象之再结构,而求其法式。
师法即师其法式而再造新象。
3.6有新象,即可有新体。
有新体,即可有新貌。
故造形可以推陈出新。
3. 7亦故,造形如欲推陈出新,必须由表相入于里相。
而后,再由内里而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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