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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高法〔2014)34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广东省可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
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现将《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法院审判
管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级
省
东
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增强司法委托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和诚信意识,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
释〔2011〕21号),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是指自愿申请并经
人民法院核准的从事司法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检测等各
类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为广东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对司法委托
中介机构在受理司法委托时的消极推诿、无故超期、弄虚作假
等不诚信行为提供处理依据。
第四条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的处理程序是:告知
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被投诉、组织投诉人与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核
实并查明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接到对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的投诉后,
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程序,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投诉不属实的,应在作出调查结论后5
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认为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存在不诚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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