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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系统识别):
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依据辽宁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结合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
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的记实资料:
是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之间分清责
任、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是评定工程质量、合理结算工程价
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应当遵循守法、诚信、
公正、科学、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监理档案应达到见档如见人、见档如见物、见档
如见证的标准,即监理档案应充分体现监理工作的高智能技术
服务性,反映出监理人员的实际工作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
绩;反映出建筑物、构筑物等形成的全过程(包括每一道工序);
全面系统、完整真实地反映出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业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
产供应等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质量行为以及质量责任;使监
理档案成为法律上认可的能够判别法律责任的重要证据。
第二章
监理档案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的编制应在建设单位(业主)
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并以监理单位负主要责任,由承包
单位配合完成。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的编制,实行工程项目监理机
构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和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
负责制。
一、总监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搞好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交底和发动工作,不
断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影响监理档案形成的有关问题;
(二)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明确的要求,将形成监理
档案的责任落实到每个专业监理工程师身上,并定期和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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